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将按照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我们第10条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此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同一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将按照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我们第11条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如下附表中对应关系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我们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身故前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此项责任自动终止。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任一情况,我们将自发生该保险事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轻症疾病;
(2)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接受本合同的保险计划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患有合同第10条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将按照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保险公司第10条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合同第10条约定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此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符合合同第10条约定的同一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患有合同第11条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将按照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保险公司第11条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合同第11条约定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合同效力终止。符合合同第11条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起,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如下附表中对应关系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身故前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此项责任自动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任一情况,保险公司将自发生该保险事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第10条约定的轻症疾病; (2)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第1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有效,但不接受合同的保险计划变更。 |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我们约定的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第11.29、11.34及11.83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11.60条约定的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前述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也不承担该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