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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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该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保险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除附加合同以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将对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未获得补偿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2)若未从上述机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出的部分按照9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最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