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和确诊,赔付基本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和确诊,额外赔付30%基本保险金额,不分组,无间隔期,每组轻症仅赔付一次,最多可赔付3次。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发生105种重疾,且为10种特定疾病之一,额外赔付50%基本保险金额。 |
豁免保险费 | (1)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保险公司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自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所有获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不得变更。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