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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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诊断患有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任意一种疾病,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
未成年身故返还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2)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