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满五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2.3.2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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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2.3.1.1年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若保险公司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保险公司身故或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2.3.1.2祝寿金 自保险公司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保险公司将于每满五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直至保险公司身故或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
身故保险金 | 若保险公司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公司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按照2.3.1.2条约定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后的余额; (2)合同在保险公司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