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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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死亡,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依据合同赔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须扣除实际已赔付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我们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死亡,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依据合同赔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须扣除实际已赔付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我们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七)药物过敏;
(八)猝死;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金 |
意外伤残 (可选)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药物过敏、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细菌或病毒感染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