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180 天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 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对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保险金: (1)对于免赔额部分,我们不予赔偿; (2)对于超出免赔额部分,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赔偿:① 对于全额赔偿金额的部分,我们给予全额赔偿;② 对于超出全额赔偿金额的部分,我们将赔偿该费用的百分之九十。 |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补偿 | 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我们将按80%进行补偿。 在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该项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赔偿限额。 |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对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保险金: (1)对于免赔额部分,我们不予赔偿; (2)对于超出免赔额部分,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赔偿:① 对于全额赔偿金额的部分,我们给予全额赔偿;② 对于超出全额赔偿金额的部分,我们将赔偿该费用的百分之九十。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补偿
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我们将按80%进行补偿。 在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该项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赔偿限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刑入狱;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
(8)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9)非承保药品、非承保医疗项目及非承保疾病(见相关定义);
(10)在本合同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并且自本合同签发日前5 年内接受治疗或检查的;
(11)自本合同签发日起90 天内,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首次出现的特定疾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 | (可承保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补偿 | 实际费用×8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非承保药品、非承保医疗项目及非承保疾病;本合同签发日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等;合同签发日起90 天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首次出现的特定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