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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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符合上述定义的公共场所搭乘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5%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符合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符合上述定义的公共场所搭乘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5%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符合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5%×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特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