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指定的施工期间的生活区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死亡,本公司将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赔付过下列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须扣除已赔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所列的残疾,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中所列的被保险人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如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如果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后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若国家公布新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则意外残疾程度以最新公布的标准为准。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死亡,我们将给付该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依据合同对赔付过下列意外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须扣除已赔付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于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所列的残疾,我们将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机体软组织烧 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的烧伤部位和相应的烧 伤面积占体表皮肤的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 :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保险。
二、参保资格 :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建筑施工,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任何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九)猝死;
(十)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一)药物过敏;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职工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意外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流产、分娩;猝死;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