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全残,则本公司将于全残被确认之日及以后每年的全残被确认周年日, 按约定的年给付保险金额给付全残收入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该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全残被 确认周年日或本公司支付保险金已满 10 年(以较后者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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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收入保障保险金 | 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单月度日起,每月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收入保障保险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全残收入保障保险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 |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六)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 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 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 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 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九)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全残收入保障金 |
约定保额 (确诊全残后每年领取一次,可领取满10年或至65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