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被保险 人发生全残,我们将自确认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每月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给付满3年或至被保 险人身故(以较早者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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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收入保障保险金 | 如果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被保险 人发生全残,将自确认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每月按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直至给付满3年或至被保 险人身故(以较早者为准)。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残;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 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 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 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 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2)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 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 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 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 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 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 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 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 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 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 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先天性疾病、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全残收入损失保障金 |
基本保额 (确诊全残起,每月领取一次,连续领取满3年或身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