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 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一、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一)、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 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
(三)、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 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 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四)、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 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 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五)、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 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未成年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 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六)、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服务。
二、紧急门诊和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一)紧急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 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 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 其住院费用按第三条保险责任下的第一条第(二)项责任处理。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 运回国。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 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 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其转运回国按第三条保险责任下的第一条第(四)项责任处理。
(二)、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1、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 其安排紧急治疗。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
3、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 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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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门诊责任 | 1、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 查和治疗,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 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 自行承担。 3、如果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通过救援机构承担, 其住院费用按第三条保险责任下的第一条第(二)项责任处理。 4、当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转 运回国。在对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或伤势已稳 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 有必要,将为安排医疗护送。其转运回国按第三条保险责任下的第一条第(四)项责任处 理。 |
紧急牙科门诊 | 1、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 其安排紧急治疗。 2、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 3、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 科门诊费用,不予承担。 |
紧急救援保险 | 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将 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按照条款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
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而导致的费用支出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 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2、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书面同意或安排的转运和救护。但以下紧急情况除外:事发地 点偏僻,无法事先通知救援机构,且任何延误将会加重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甚至危及其生命, 而采取的紧急医疗转移或转运。 同时,救援机构将保留对所发生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权利,并根据调 查结果,决定全额或部分偿还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任何下列原因产生的费用:
3.1、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3.2、以境外就医为目的的旅行及相关费用;
3.3、境外康复或疗养为目的旅行及相关费用。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5、任何非紧急性治疗要求,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 行的治疗。
6、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 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有效驾驶执照与所驾车辆类型不符或者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后果及相关费用。
9、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相关费用。
10、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的 意外事故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1、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2、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3、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4、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5、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 的费用。 1
16、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7、救援机构在下列情形下不提供服务:
17.1、宣布或未经宣布的战争、侵略、外国敌人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行动、战斗或类似战争 的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或军事政变;
17.2、核武器材料、来自核燃料或核废料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7.3、被保险人任职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武装部队,但和平时期的后备役军人训练除外;
17.4、在大众媒体已经发出罢工、暴乱或内乱警告的地区旅行时,被保险人仍未采取有效的 预防措施而遭受的意外;
17.5、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自杀、 故意自伤、怀孕、流产、避孕及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 呈阳性);
17.6、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臵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 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7.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 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7.8、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试图参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17.9、被保险人在旅行时,违反当地法律,被当地政府或机关扣押、拘禁所造成的后果;
17.10、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及相关的费用;
18、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19、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20、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 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21、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 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 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 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 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22、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而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 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23、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 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 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4、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中,由于上述除外事故发生死亡,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已缴纳 的保费不予退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放射性污染、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境外就医为目的的旅行及相关费用、怀孕、流产、参加高风险运动、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境外康复或疗养为目的旅行及相关费用、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紧急救援 |
援助热线电话+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转院治疗+转运回国+安排子女回国+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行政援助事宜 |
紧急门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0元 (每次最多可报销1万元) |
紧急牙科门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0元 (每次最多可报销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