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 保险人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必 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 外伤害事故我们累积支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累计支付的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 万元。 赔付范围为在医院内支出的下列费用:诊金、治疗费、药品费、手 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用、检查费、检验费和留观费。我们赔付 的医疗费用以就诊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为限。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中的药品应当属于就诊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使用的药品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 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 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 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 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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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将按其已支出的、必 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 外伤害事故累积支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 累计支付的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 万元。 |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及 药物过敏;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 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 盘等类型),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 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 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 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 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 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 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 考察;
(11)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 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 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 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 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三米或以上高 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 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 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 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 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1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叛乱,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细菌、病毒感染、椎间盘突出症、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药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最多累计可报销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