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 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 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按以 下方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1)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本附加合同以 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80%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 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 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若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本附加合同以 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70% 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补偿保险金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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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 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按以 下方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1)若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合同以 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80%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 险、除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 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若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合同以 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7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8) 药物过敏;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 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 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 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 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药物过敏、细菌、病毒感染、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参加高风险运动、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公费和社会医疗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和公费医疗获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
未从公费和社会医疗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