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1)医师费 指为确诊疾病或伤害所发生的医师的诊疗费、会诊费;
2)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为医治疾病或伤害而实际发生的各项治疗费;
3)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一张医院病床的每日费用,同时包括空调费、取暖费、卫生费。
4)重症监护室费用 指在重症监护病房内发生的费用;
5)陪床费 指未满12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时,其合法监护人(仅限一人)在同一病房内陪同住院而发生的加床费;
6)药品费用 指由医师开具处方,并且符合就诊所在地卫生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药品费用;
7)检查费用 指由医师开具的为确诊疾病、伤害或手术所必须的检验、化验以及检查费用;
8)手术及相关费用 指在医院住院部手术室内进行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医师费、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
9) 精神疾病医疗费用 指为诊断、治疗国际疾病标准编码ICD10中所列明的编码为F00至F99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我们承担本项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发病前本合同已持续有效满10个月。
10) 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艾滋病后发生的为治疗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我们承担本项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发病前本合同已持续有效满2年。
11)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被保险人在有相应资质的医院接受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造血干细胞或骨髓的移植而发生的移植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检验费、各项维持治疗费,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处理费用。
常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或诊所接受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如下医疗费用:
1)医师费 指为诊断疾病或伤害所必需的注册医师的挂号费、诊疗费或医师费;
2)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为医治疾病或伤害而实际发生的各项治疗费;
3)药品费 指由主治医师开具处方,并且符合就诊所在地卫生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药品费用;
4)检查费 指由主治医师开具的为确诊疾病、伤害或手术所必须的检验、化验以及检查费用;
5)接种疫苗费 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健康需要,注射由医师处方开具的免疫疫苗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费用;
6) 精神疾病医疗费用 指为诊断、治疗国际疾病标准编码ICD10中所列明的编码为F00至F99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承担本项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是被保险人发病前本合同已持续有效满10个月。
7) 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艾滋病后发生的为治疗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承担本项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发病前本合同已持续有效满2年。
8) 中医及补充性治疗费用 中医费用包括中医医师的诊疗费、由中医医师处方开具的药品费以及中医医师施行的中医治疗产生的治疗费用; 补充性治疗费用包括医师处方的按摩、理疗、推拿、脊椎指压疗法、牵引、拔罐、针灸疗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9)家庭护理 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遵医嘱在出院后即在其家庭中接受的由注册护士提供的康复治疗,包括康复保健、家庭健康指导等卫生咨询服务,以及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注射、压力性溃疡护理、鼻饲、造瘘等可在居家环境下实施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该项护理须由医师建议并提供由医师开具的医嘱证明。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本项保险责任只承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已持续有效满18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指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生育及相关并发症的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
1.孕产期常规检查以及怀孕相关的医疗费用;
2. 分娩费用;
3. 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 产后一次复查费用;
5. 因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6.新生婴儿出生后14日内未出院期间所接受的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及免疫费。 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则该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以该被保险人分娩时所在的保单年度约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的赔付限额为限;若未续保,则我们仅赔付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孕产期医疗费用。
牙科医疗费用补偿
其它医疗服务费用补偿
指使用医院或合法注册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辆在就诊所在城市内的护送被保险人到医院所发生的费用;
2) 紧急牙科治疗
指由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且于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5天内接受的紧急牙科诊治和原生牙修复,不包括原带有牙冠、充填物或有裂缝的牙齿的治疗、常规牙科治疗以及根管治疗;
3) 门、急诊手术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合法注册的诊所进行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药品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
4)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或诊所接受门诊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在合法注册的透析治疗中心接受肾透析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无赔付住院津贴
补偿原则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无赔付住院津贴 | 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支出,但无需我们给付合同中的任何项保险金,我们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对应的每日无赔付住院津贴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由医师建议及批准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在住院期间因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同约定费用。 |
投保条件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被保险人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工作签证或拥有有效的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签证或长期居住权,并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固定居所。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止。
因下列原因或项目之一而导致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非医疗必需或非常规合理的医疗费用;
2. 在本合同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的,并且自本合同签发日前5年内接受治疗或检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我们已确认承保的疾病不受此限;
3.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有关鼾病及呼吸暂停综合症、性病、性功能障碍、变性及相关治疗;
4. 节育、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绝育恢复手术、输精管切除手术、不孕不育症及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及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后发生的异位妊娠,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以及被保险人在怀孕28周以上乘坐飞机所导致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
5.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费用;
6. 康复或保健设备、体外辅助功能设备或功能替代、增强设备导致的费用,被保险人使用医学假体装置、轮椅、拐杖、助听器、或任何其他类似装置的费用;
7. 被保险人因戒毒、戒酒或以戒除成瘾为目的的在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8. 因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而接受的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9.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以及由试验性治疗产生的后果,购买未经医师处方或指定的药物及其他药品或预防性药物、疫苗及检查;
10. 任何与美容和整形相关的费用: (1)美容、与纹身相关的或与穿洞相关的医疗费用; (2)整容手术、修补手术、去除脂肪或去除其他多余组织,以及因上述医疗治疗而引起的相关医疗费用,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期间内患癌症所接受的手术直接引起的上述治疗除外(仅包括功能恢复的治疗);
11. 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及与视力相关的其他器械,近视或远视或其他眼部视力的纠正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上述手术除外。
12.任何与牙齿相关的治疗(紧急牙科治疗和牙科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中列明的除外);
13.所有器官及组织移植均不包括异体器官、组织及细胞的获取费用。
14.从事其健康状况明显不合适进行的旅行、活动或行为;或违背医师、注册护士或治疗专家的建议从事的任何旅行、活动或行为。
15.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 (1)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刑入狱;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故意暴露于危险之中(救助他人除外)、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前往各国家或地区政府已发布旅游警告明确建议不前往或暂缓前往的国家或地区的,但旅游警告发布时被保险人已身处此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受此限。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
无赔付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无赔付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节育、避孕、绝育手术等;假体装置、轮椅等费用;戒毒、戒酒等费用;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因学习障碍、多动症等治疗费用;任何与美容和整形相关的费用;眼镜、隐形眼镜等;任何与牙齿相关的治疗;所有器官及组织移植;非医疗必需或非常规合理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