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所付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除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所付保险费,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以下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所付保险费;
(2)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所付保险费。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赔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身故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且身故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关爱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身故特别关爱金是以下两者的较小值: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偿还的本合同代理销售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2)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特别关爱金是以下两者的较小值: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偿还的本合同代理销售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本合同“身故特别关爱金”的赔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有关身故特别关爱金的规定
(1)我们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身故特别关爱金”仅限于被保险人所持有的本合同代理销售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信用卡未偿金额不包括信用卡提现额度,也不包括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2)“身故特别关爱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对于应以外币偿还的信用卡消费金额,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为www.safe.gov.cn)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如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未公布当日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则以身故日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第一个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布日当日的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公布该外币汇率中间价,则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外币汇率折算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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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返还所付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 18 周岁之后身故,我们除了返还所付保险费,还将按合同约定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特别关爱金 | 若于 18 周岁之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60周岁,我们将按合同约定方式给付“身故特别关爱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意外导致的,领取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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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特别关爱金 | 保单生效起1年内意外 |
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或(基本保额×20%) (已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可领取) |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或(基本保额×20%) (已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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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