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我们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除按上述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之外,我们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等值于4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其中,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自通过出发地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这一期间。
对同一被保险人,我们对该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返还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 |
已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非因意外 | 保单现金价值 |
保单生效起1年内意外 | 基本保额 | |
保单生效一年后 | 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 | 4倍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