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第二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从确认第二被保险人身 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以及该 主合同的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第二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其全残期内,从确认第二被保险人全残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 同的主合同以及该主合同的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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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第二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将从确认第二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以及该主合同的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在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合同所约 3 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第二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止。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 我们将审核第二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以续保时第二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等级确定。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第二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而导致的本附加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全残,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 第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第二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第二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 第二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 第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 第二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8 ) 药物过敏;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 )第二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药物过敏、细菌、病毒感染、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