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各自独立的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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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之一者,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其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 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日起 180 天内,以 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 于身故前曾领取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 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 的余额。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被 烧伤,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烧伤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每次意外事 故的最高给付以人民币 1800 元为限。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在每个保险期间满期时, 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期满时, 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 烧伤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9 ) 药物过敏;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药物过敏、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已领取烧伤保险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药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最多可报销1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