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 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 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意外 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 以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 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 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同一特定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但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则特 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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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特 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次特定意外伤害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除 按照2.3.2 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计 算的较小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50 周岁至 70 周岁。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止。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等级确定。
本附加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9) 药物过敏;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精神疾病、药物过敏、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特定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
特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