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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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此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将按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 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 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 |
抚恤金给付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给付 3000 元抚恤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抚恤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3000 元抚恤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 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 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 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 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 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将按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除抚恤金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猝死;
(5)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 方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 药物过敏;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 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 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 冰川等探险和考察;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 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 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抚恤金 |
3000元 (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