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并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最高累积住院天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的第3天开始每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 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 从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津贴保 险金给付天数等于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只给付整数天 的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本条款约定的“重 大手术及治疗”的,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在合 同有效期内每种“重大手术及治疗”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津贴保险 金”;并且,“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00乘以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入住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并发症;
(2 )包皮环切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
(3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非药物治疗;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残;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8)在本附加险合同签发日之前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之前(以时间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并且自本附加合同签发日(复效日)前5 年内接受治疗或检查的;
(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流产、包皮环切手术、先天性疾病、康复性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2)×基本保额 |
重症监护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2 |
重大手术津贴 | 基本保额×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