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并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手术费补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将按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手术费补偿保险金”。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的手术费补偿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手术费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手术费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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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补偿保险金 | 如果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将 按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给付“手术费补偿 保险金”。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的手术费补偿保险金,最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 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止。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 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
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等级确定。本附加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23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2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节育,及上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3 )包皮环切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美容、变性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
(4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5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进行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120 天以后接受上述疾病的外科手术不在此限。
(6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伤;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流产、先天性疾病、扁桃腺、腺状肿等进行外科手术、牙齿整形、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手术费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