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偿还的金融机构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应由偿还的金融机构 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有效信用卡未偿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