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的次日零时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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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自合同生效的次日零时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1)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 55 周岁;
(2)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 55 周岁;
(3)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 4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0年,20年,30年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