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福永相伴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满期金和身价保障均为1.2倍的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我们与您约定的满期日的 24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120%
满期金 基本保额×12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意福永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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