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则我们自第二被保险人全残并经我们确认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豁免主合同及其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所有获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一旦开始豁免保险费,则所有非均衡保险费的附加合同将随即终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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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及其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合同的应付保险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第二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则我们自第二被保险人全残并经我们确认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在其全残持续 期内,豁免合同及其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届满日24时止,届满日以下列两项较早者为准:
(1)主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第二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第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第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第二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第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第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保险责任:
(1 )第二被保险人自残;
(2 )第二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3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 )第二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保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