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全残保障
豁免保险费
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时不足1周岁,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身故时已满2周岁,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 |
全残保障 |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在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提供全残保障: |
豁免保险费 | 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全残持续期 内,将从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7周岁,但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满期日的 24 时止。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先天性疾病、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周岁 | 基本保额×30% |
满1周岁且未满2周岁 | 基本保额×60% | |
已满2周岁 | 基本保额 | |
未满60周岁全残 | 首次确认全残 | 基本保额×10% |
全残持续满1年 | 基本保额×20% | |
全残持续满2年 | 基本保额×70% |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