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7 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