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并且对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包括续保)发生的所有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按下列约定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 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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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特 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次特定意外伤害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除 按照2.3.2 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计 算的较小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 导致机体软组织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烧伤,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的烧伤部位和相应的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的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 金,给付金额为《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 金额。 |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5.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6.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特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保险金 |
特定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特定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意外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