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其在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按下列方式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非因工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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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内遭遇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死亡,我们将给付该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
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 如果保险期间内遭遇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180 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我们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其给付金额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
非因工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保险期间内遭遇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机体软组织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烧伤,我们将根据《非因工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的烧伤部位和相应的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的比例给付 非因工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非因工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
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7. 药物过敏;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0.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被保险人发生因工意外伤害事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非因工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额 | |
可选 | 非因工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非因工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非因工意外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发生因工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