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并且对其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境外旅行意外事故,按下列约定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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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于保险期间内在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事故起 180 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在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天内死亡,我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予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 16 周岁至 7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出生满 30 天至 23周岁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自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累计境外旅行天数达到其个人累计保障天数当日的二十四时或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长为一年。在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无论该被保险人累计的境外旅行天数是否已达其投保时选择的个人累计保障天数,本公司均不退还保险费。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7. 药物过敏;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0.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