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按本条承担保险责任, 并且对其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下面所列某类风险而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该类风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保险责任范围: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类型,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的所约定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 A: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风险 B: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时,自踏入列车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风险 C: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轮船时,自踏入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风险 D: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风险 E: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若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所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 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将按所投保该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我们在保险期间内曾赔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赔付金额。 |
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 180 天内导致合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该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 16 周岁至 7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 30 天到 18 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 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5.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8.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9. 在一般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0.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在一般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