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同时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5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0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50周岁但未满65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且身故时已满65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我们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100%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按照保险期间届满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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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计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同时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5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100% ×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2)若身故时已满50周岁但未满65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20% ×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3)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且身故时已满65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 ×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 100%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以上约定的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满65周岁(包括65周岁)之后身故的,我们也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8)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50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
含50周岁至65周岁前 | 保单账户价值×20% | |
已满65周岁意外 | 保单账户价值×20% |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等;细菌或病毒感染;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