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e路相伴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提供意外伤残、意外身故、航空意外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普通意外保障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2.3所述的(1)、(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2.3所述的(1)、(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航空意外额外保障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2.3所述的(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按2.3.1.1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2.3.1.1款计算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2.3所述的(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2.3.1.2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按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外,还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或者参加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或者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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