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
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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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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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重Ⅲ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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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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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严重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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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婴儿型脊肌萎缩症(I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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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糖尿病
I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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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川崎病(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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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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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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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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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参加合同之日起 60 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 一项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
投保年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