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我们将按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天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