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 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 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 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医院处理类似 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 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 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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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及药 物过敏;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 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盘 等类型),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 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 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 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 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 乱,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牙齿修复、细菌、病毒感染、椎间盘突出症、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