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踏入班机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3)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我们将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并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1)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本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除本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若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本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 90%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一次上述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责任,最高给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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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90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及药物过敏;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