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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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2.3所述的(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我们除按2.3.1.2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该事故发生时本 3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2.3所述的(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我们除按2.3.1.1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 还将根据2.3.1.1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9.5)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航空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医药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整形等;分娩、流产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