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只承担如下二项保险责任的其中一项: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含90天)身故,我们将返还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间为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生存年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3%,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5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4%,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2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5%,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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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非意外身故 | 若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自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身故,我们将返还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2)若自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 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年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间为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 |
非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9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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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交费10年 |
已交保费×3% (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15年 |
已交保费×4%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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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20年 |
已交保费×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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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