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障
非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含180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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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自合同签发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自合同签发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自合同签发起180天后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身故保障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免除
除所述身故保险责任免除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5)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2.6.1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200% |
非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含180天内,领取保险金额的1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和从事高危职业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