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5周岁,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终末期疾病保障
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您需补交因终末期疾病已豁免的保险费,同时您需自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确认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继续支付保险费。
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
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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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身故时已满 2 周岁,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终末期疾病 | 如果于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 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提前给付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于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 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从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本合同的保险费。 |
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5 周岁,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全残后,将按照全残被确认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保险期间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终末期疾病责任免除
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终末期疾病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终末期疾病保障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周岁 | 基本保额×30% |
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 基本保额×60% | |
已满2周岁 | 基本保额 | |
全残 |
基本保额 (未满6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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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疾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保单生效1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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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疾病 |
基本保额×50% (保单生效1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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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30 岁)为自己投保了中意康逸行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99周岁,年交保险费 909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