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身故时累计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全残保障
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65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65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未成年人全残返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向被保险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全残时累计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生存给付保险金
生存礼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 65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 65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未成年身故返还 | 若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在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身故时累计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已满18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以下方式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发生全残时未满65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发生全残时已满65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
生存礼金 | 若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70%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未成年人全残返还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全残后,将 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全残时累计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当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200% | |
已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 | |
全残 | 已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200% |
已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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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0% (65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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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7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自残、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