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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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 65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 65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70%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 | 自我们确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日起一年后,若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与首次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礼金 | 若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 |
未成年身故返还 | 若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在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身故时累计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
未成年人全残返还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全残后,将 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全残时累计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已满18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以下方式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发生全残时未满65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发生全残时已满65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 | 若在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 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付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当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主险-中意福康相伴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200% | |
已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 | |
全残 | 已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200% |
已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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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0% (65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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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70% |
附加险-中意附加福康相伴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首次重大疾病起一年后确诊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自伤、自残、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30 岁)为自己投保了中意福康相伴综合保障计划,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75周岁,年交保险费 541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