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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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将返还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生存礼金 | 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礼金: (1)自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直至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自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的2.5%给付生存礼金,直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含)。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 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且于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下列方式给付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首次确诊患有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保险金; (2)如果首次确诊患有疾病时已满 2 周岁,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主险中意福保今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9周岁。
保险期间
主险-中意福保今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含18周岁至65周岁前 | 已交保费×105% | |
65周岁后 | 已交保费 | |
意外身故 |
18倍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最高领取不超过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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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3年起至64周岁 |
基本保额×30% (每2年领取一次) |
含65周岁至79周岁 |
已交保费×2.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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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附加险-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医药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附加险-中意附加百万宝贝专项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白血病 | 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60% |
已满2周岁 | 基本保额 |
附加险-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豁免余期保费 |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豁免余期保费 |
第二被保险人全残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豁免余期保费 |
附加险-中意附加乐安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费用及特定门诊手术费用 | 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 (已满18周岁) |
获得新农合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80% (已满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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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60% (已满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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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3周岁未满18周岁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 | |
未满3周岁 | (实际费用-已获得补偿)×6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整形等;分娩、流产、椎间盘突出症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因两年内自杀、自残、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