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25/3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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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高中教育金 |
1、按年领取:15、16、17 周岁后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2、按月领取:15、16、17 周岁后生存,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1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年金 |
1、按年领取:18、19、20、21 周岁后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2、按月领取:18、19、20、21 周岁后生存,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1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
学业深造教育金 |
1、按年领取:22、23、24周岁后生存,按照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学业深造教育金。
2、按月领取:22、23、24周岁后生存,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两者取较大这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金 |
保险期届满仍生存,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