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且于确诊后30天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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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且于确诊后 30 天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的24时止。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30 天至 17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9条约定的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9条约定的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
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