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并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 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3天开始每日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住院天数-2天,我们只给付整数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 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重症监 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我们只给 付整数天的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本条款约定的 “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我们按100倍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种“重大手术及 治疗”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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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条款约定的 “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按100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每种“重大手术及 治疗”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的第3天开始每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住院天 数-2天,只给付整数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入 住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 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2)包皮环切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 术;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 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 术或非药物治疗;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残;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 乱或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8)在本附加险合同签发日之前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之前(以时 间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并且自本附 加合同签发日(复效日)前5年内接受治疗或检查的;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 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 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 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 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 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 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 考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包皮环切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美容手术、先天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2)×基本保额 |
重症监护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2 |
重大手术津贴 | 基本保额×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