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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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将返还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万,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
生存礼金 | 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礼金: (1)自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直至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自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的2.5%给付生存礼金,直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含)。 |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也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4)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含18周岁至65周岁前 | 已交保费×105% | |
65周岁后 | 已交保费 | |
意外身故 |
18倍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最高领取不超过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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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3年起至64周岁 |
基本保额×30% (每2年领取一次) |
含65周岁至79周岁 |
已交保费×2.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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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中意福保今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0周岁,年交保险费 879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